4月7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将持续至2024年4月30日。其中,第五条特别关注了“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的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打赏的款项。对于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但无法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了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同样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退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如果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且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的款项。同时,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进行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时要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此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保护未成年人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当打赏行为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已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加强网络直播的规范管理,其中明确禁止网络直播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并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